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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中国首部关于特种设施安全管理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将正式实施。新法出台后,给和市民生活直接相关的特定种类设备如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从生产到使用系上了一根“保险绳”。
截止2012年年底,内蒙古在用电梯为30124台,预计今年年底将达到3.5万台,呼和浩特市电梯保有量在今年年底将达到1万台。电梯出了事故,到底谁来负责?纵观近年来特种设备尤其是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因资金等问题相互推诿的情况比较常见。新法第38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住宅小区电梯的使用主体是物业公司,意味着住宅电梯由物业公司负首责,所有的维修、保养以及事故的救援首先就要找物业公司,事故赔偿由物业公司先行赔偿,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由物业公司进行追偿。同时,新法要求电梯的生产厂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终身负责”,从制造、生产、加工、维修、保养、改造,一直到报废,要全程参与并作相关记录,同时建立召回制度。
内蒙古特种设备检验院院长高俊介绍:“《特种设施安全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最大亮点就是落实安全责任。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工作模式,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的主体。内蒙古自治区的电梯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落实好新法工作刻不容缓。作为电梯安全的监管和检测部门,内蒙古特定种类设备特检院下一步将继续强化电梯安全的监管工作。”
内蒙古特定种类设备特检院电梯部部长李纵华介绍,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多为长期缺少保养所致,加上部分维保人员专业技能欠缺,“维保漏洞”逐渐成了电梯老损的通病。《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可以说给电梯维保单位和人员立了“规矩”,更加规范了电梯生产企业、物业公司、维保企业的职责。
记者了解到,目前,住宅电梯安全维护保养主要有三种方式,一些大中型的物业公司一般委托电梯企业进行维保,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有的为了维修更方便效率更高,聘用专职的维保人员;一些小型物业公司,由于维保资金投入有限等原因,往往聘用兼职的维保人员,存在一些维保频率低、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
记者来到位于呼和浩特市十八中附近的书香门第小区,物业公司刘经理介绍,目前小区内有12部电梯,物业公司有专门的电梯安全员,委托电梯公司进行维保,每年每部电梯投入的维保资金在5000元左右,保持半个月一次的检修保养频率,出现问题时由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部门协调,基本能得到及时处理。新法出台后,对物业公司的要求更加严格规范,将继续加大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近几天,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云也在仔细研究案头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陈云说:“新法对我们生产、维保企业的要求很明确,责罚也很重,我们要调整工作日程,继续细化安全维保工作。对于在维保范围内的电梯,除了保持半个月一次的例行巡检,还将进一步加强巡检,最重要的是加强对安装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维保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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